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第一,证据因素,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刑罚因素,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人身危险性因素,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而对逮捕的第三个条件则较难把握,到底有无“逮捕必要”,难以认定;是否适用逮捕,难以把握。因此,我们归纳“逮捕必要”有无的司法价值、总结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有无的适用条件,以期对实践中正确适用逮捕有所裨益。
一、有无“逮捕必要”的司法价值
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且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双刃剑,正确运用逮捕,将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用之不当,将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必要”的有无,正确运用逮捕,慎用逮捕,有着非常重要的司法价值。
(一)惩治罪犯、预防犯罪
逮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对“有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可以防止其逃跑、串供,毁灭罪证、自 杀、继续危害社会,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给犯罪分子严厉惩处。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青少年犯或者有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无“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共同犯罪中无“无逮捕必要”的从犯、胁从犯,对他们不适用逮捕,可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同时缓解羁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防止交叉感染,能有效预防、减少犯罪。
(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这是著名的宪法原则。另外,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旗帜鲜明地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 人权”,重视人权保障在我国势在必行。在刑事诉讼领域,既要保障守法者的人权,也要保障涉嫌违法者的人权;既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要保障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逮捕事关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因此,对“有逮捕必要”的适用逮捕,能惩治犯罪,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对“无逮捕必要”的公民适用逮捕,便是侵犯人权。
(三)维护检察院权威
毋庸讳言,目前检察机关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侦、滥用逮捕权的现象,有损检察院的威信与形象。因此,正确把握“逮捕必要”的有无,正确适用逮捕,慎用逮捕,能减少错误,提高检察院的威信,维护司法统一。
二、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适用
我们认为,正确适用“有逮捕必要”,必须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二是法定条件,二者必不可少,缺一不可。
(一)“有逮捕必要”的前提条件
根据罪刑法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逮捕必要”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不可或缺的两个前提条件。
(二)“有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
另外,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ñ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关于逮捕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正确认定“有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我们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为这些罪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有逮捕必要:
1.罪名性质。杀 人、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抢劫、强 奸、绑架等严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带有黑 社会性质、流氓恶势力、有组织性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
2.犯罪情节。累犯、惯犯、连续犯以及流窜犯、重大结伙作案犯,在逃犯,准备毁灭、隐匿罪证或者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的;以及犯罪手段恶劣、凶残,情节严重的。
3.犯罪地位。属于组织、策划、指挥的主犯,重大集团犯罪或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
4.犯罪后果。犯罪后果严重,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但社会影响极坏的,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认罪态度。归案后拒不认罪,以及虚假陈述、弄虚作假、推诿责任,准备逃避处罚的,认罪态度较差的。
6.影响诉讼。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但严重违反规定,或有串供、作伪证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
三、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的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无逮捕必要,不适用逮捕。“无逮捕必要”,既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情形,也有在司法实践中灵活掌握的酌定情形:
(一) 法定的“无逮捕必要”
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
的妇女,无逮捕必要。
(二) 酌定的“无逮捕必要”
1.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2.根据刑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免于刑法处罚的。
3.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的;或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处罚的。
4.属于犯罪中止的。
5.胁从犯或者情节较轻的从犯。
6.属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者避险过当的。
7.有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
8.未成年人、老人、盲、哑、聋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
9.犯罪数额刚到起刑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