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一直是大众比较熟悉的犯罪,简单的说盗窃就是偷东西,侵占就是非法占有他人之物。那盗窃罪与侵占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又应该如何区分?小编为大家解答
首先看两个罪名在法律上是如何被定义的: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都属于所有权的范畴。这里的所有权不仅仅指合法所有权,合法所有权之外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实务过程中应该如何区分?
刑法学大家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判断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关键点在于“谁占有?是否占有脱离?”。张明楷教授认为,盗窃的财物必须是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占有的财物不是盗窃;侵占必须是对自己占有之物据为己有,即是侵占脱离物,侵占遗忘物或侵占埋藏物等。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五版中曾举出相关案例并分析:沈某骑自行车到摩托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修理店门口,遂起占有之念,又见该修理店里货架上没有摩托车锁,于是问店主“你店里有没有摩托车锁?”店主说:“这里没有,你要的话,等一会我回去拿。”沈某便说:“你快点去拿吧,我要办事去呢。”店主在沈某的催促下,离开了修理店到 50 米外的家里取锁,临走时对沈某讲:“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下店。”店主离开后,沈某骑走摩托车。在本案中,虽然沈某欺骗店主使其离开修理店,但店主并没将财产转移给沈某占有。店主虽然说了一声“帮我看下店”,但此时沈某充其量只是修理店财物的占有辅助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修理店,修理店中的财物仍然由店主占有,所以,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此案分析中,可以明确说明二者区别。
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现实生活中比较容易遇到,小编接触众多实务案例中,关与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物品问题仍是各方讨论的热点问题。张明楷教授在其书中也表达了其自己的观点。首先,乘客离开出租车,出租车还未离开情况下,乘客物品遗忘,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物品仍为乘客占有还无疑问。如果这时候出租车司机发现有物品遗漏,瞬速开车离开,这就构成盗窃。相应的,如果后一个乘客上车,发现有物品,悄悄将其带走,也构成盗窃罪。还有,如果前乘客将其行李落在后备箱,司机开车离开后,行李自然转移为司机占有,这时候司机发现了物品,并将其占有,成立侵占罪。如果是后乘客将自己行李也放在后备箱,下车时连前乘客行李一起带走,则成立盗窃罪。因为前乘客行李已经转移为司机占有,这时候后乘客带走司机占有的行李,是盗窃罪无疑。当然,如果前乘客物品是遗漏在了后座上,司机并没有发现,这时候后乘客带走了物品,这是成立盗窃罪的。理由很简单,虽然物品不是司机的,但是其落在了司机所占有的出租车空间内,推定司机占有此物品,他人非法取走构成盗窃罪。这时候有人问那司机并不知道物品存在,推定司机占有,是不是说司机之后占有就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司机事后发现了物品,没有及时找寻失主,而是自己占有了,那司机成立侵占罪。
实践中,盗窃罪,侵占罪容易混淆,但两罪判定方面还是存在实质不同的,就如张明楷教授在其书中分析的那样,关键是看物品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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