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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集 资诈 骗罪

时间:2019/1/16 11:34:23    来源:    作者:    点击:940

概念

集 资诈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 骗方法,违法向公众募集 资金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金钱,但也不排除其他实物形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 骗方法,违法向公众募集 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 骗行为,所谓诈 骗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虚构集 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 资;2.这种诈 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 资的活动中。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形式主要有: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非法集 资;发行会员证(资格)的方式非法筹集 资金;发行债务凭证、彩 票、受益凭证的方式非法集 资;通过将物业、地产等份化,出让其处置权的方式集 资;采用传 销、开发果园、秘密串联、民间“会”“社”、地下 钱庄等形式。3.数额较大,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 资诈 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 资诈 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为实施集 资诈 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应计入诈 骗数额;行为人为事实集 资诈 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 骗数额。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本罪。

从司法实践看,集 资诈 骗多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因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各种社会活动,特别是以国有或集体单位名义在经济领域内组织、参与、号召、集体执行的各种名目的经济活动,更具有亲和力和可信性。

以单位之名来实行诈 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原本是实实在在的单位,以集 资的方法来实施诈 骗;二是为了集 资诈 骗,而成立一个单位或挂靠一个单位,以成立的或挂靠的单位名义实施的诈 骗行为;三是为集 资诈 骗,编造、假冒一个单位而实施的诈 骗。

但在现实生活中,原来是单位而实施的集 资诈 骗和为了集 资而成立一个单位的情况居多,编造一个单位而实施诈 骗的情况较少,集 资诈 骗犯罪的主体单位化是当今集 资诈 骗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集 资诈 骗的自然人主体中,呈现出集团化的特征,集 资诈 骗犯罪因其影响广、数额大,其诈 骗的工作量巨大,为此,集 资诈 骗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往往是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一个集 资诈 骗犯罪集团,在这个集团内部,往往分工明确。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需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来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自己供述来断定,也不能仅凭损失结果来断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 骗方法非法集 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 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 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 资款,致使集 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 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 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 资,或者在非法集 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的,均构成集 资诈 骗罪。此外,行为人部分非法集 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 资行为所涉集 资款以集 资诈 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 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 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 资诈 骗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个人进行集 资诈 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 资诈 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 资诈 骗罪的死刑。

 

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 骗方法非法集 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 资诈 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 资诈 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