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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击环境污染犯罪 展国之决心民之期待

时间:2018/12/29 11:17:11    来源:    作者:    点击:919

近年来,我国经济与科技迅速发展之际,与之出现的环境问题异常突起。环境污染事件叠发,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或者正在遭受威胁。环保主义者们在唏嘘环境污染对人类可持续发展造成如何巨大伤害的同时,也在责难国人对生存环境的漠视态度。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形形色色的事件已将我国民生建设推到绝境。环境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统一相关罪名的法律适用,使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更具有操作性,明确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共犯的情由,扩大对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人的打击范围,细化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标准,严厉打击环境监管中的渎职行为。该《解释》共计12条,于2013年6月19日生效实施。

该《解释》主要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细化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情形,“后果特别严重”的11种情形,在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方面提供了统一标准;

二是明确对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及从宽处罚的情形。规定4种情形下对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同时规定从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是同时犯数罪如何处罚的问题。规定从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同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共犯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五是明确“公私财产损失”及“有毒物质”的司法认定标准。

六是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解释》的出台,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我国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法律制度的缺陷,将近年来多发的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其中进行规制,降低了该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具有针对性,展现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也体现了民众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强烈愿望。但执行决定效果,希望相关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以人类的长久利益为重,摆脱利益群体的纠葛和政绩至上的暗流,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一份力量,还民众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