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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法网 严惩“诈弹”

时间:2018/12/29 11:18:05    来源:    作者:    点击:1034

“诈弹”频频袭来,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广大旅客和监管部门不胜其扰,忍无可忍。

   2013年5月23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出台该通知之前,人们发现以前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三低”现象:即刑期规定低、罚款数额低、实际量刑低。个人认为,严惩“诈弹”,应严密法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制订司法解释,明确诈弹入刑。按照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刑法》应考虑出台对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明确编造“诈弹”信息的行为入刑,对此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力度。

   第二,提高实际量刑标准。公检法部门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总是考虑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危害结果,处理结果每每偏轻,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有限。以前的处罚实在太低: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天到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犯罪分子,最高获刑4年,一般是2年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类行为在欧美国家普遍量刑较高,已有刑期超过10年的判例。美国纽约州、密歇根州,规定是7年以上20年以下,甚至规定此类行为可被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20万美元起。

   第三,增设财产刑。目前刑法对此类犯罪还没有规定财产刑,这是立法上一大缺陷。一个“诈弹”,至少要“炸掉”民航部门上百万元的费用。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既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要由航空公司向其发起民事索赔,对编造“诈弹”者判处高额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他们再敢编造“诈弹”之类的“狗血”故事,罚到他们倾家荡产。让他们人财两空,不敢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