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4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发生震惊全国的特大杀人案,八人连续被杀,其中包括一名两岁半的小孩。1月11日, 公安机关抓获杀人凶手熊振林。2月9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宣判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振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对其应作精神病鉴定;其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理;恰逢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希望获“国庆大赦”。
求生的本能促使熊振林上诉,这符合人性;从刑法和刑诉法的角度,不论熊振林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他的诉讼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尽管熊振林上诉,此案的最终结局应该是毫无悬念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也将是核准熊振林死刑。毕竟是八条人命,而且是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杀害八人,包括无辜的幼儿。熊振林的上诉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他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理由。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熊振林被判处死刑,是他罪有应得的。
但是,今年恰巧是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国家将会举行重大的大庆活动,真的会出现如熊振林所期待的“国庆大赦”吗?如果真的会出现“国庆大赦”,熊振林会被赦免死刑而免予一死吗?
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的犯罪或者一般的犯罪普遍地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大赦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实行“国庆大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熊振林的“国庆大赦”也是其痴人说梦的无法实现的臆想而已。
至于特赦,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第八十条规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也有涉及,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包括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因此,要实行特赦,必须要根据宪法的规定,事先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特赦法》,对于特赦的主体、特赦的对象、特赦的条件以及特赦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真的实行特赦,那么到底应该对哪些罪犯实行特赦呢?目前学者主要认为应对四种人实行特赦:第一,在“严打”中量刑可能偏重的罪犯和在特定历史时期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如今已显失去公平的罪犯,如“投机倒把”罪。第二,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犯下的并且值得人民宽恕的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等确信犯。第三,由于身体或者精神的某种疾病而实行犯罪的罪犯。第四,那些由于生活贫困而沦落为罪犯的社会底层人员。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按照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的精神,对于不能假释的人,当然是不能被特赦的。熊振林被判处死刑,死刑是最为严重的刑罚处罚,自然不能被假释,更不能被特赦。 因此,即使我国有《特赦法》,对熊振林之流也是不适用的。
判处熊振林死刑,实现了公平与正义。被熊振林残忍杀害的八个冤魂,可以安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