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创天律师事务所

指导性”案例为何不提75的返还率?

时间:2018/12/30 21:50:39    来源:    作者:    点击:899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集 资诈 骗案,集 资人的投资款,返还比例少得可怜,返还比例大多不到10%至20%,甚至血本无归案例的比比皆是。

 

  周辉案,根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集 资人拿到手的投资款返还率,已经高达68.0028%。如果包含扣除的拍卖、鉴定等费用,以及先前支付投资人的1700多万元利息,则返还率高达75%以上。这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另外,有价值数千万的四颗珠宝丢失,别人欠周辉的550万元债权没有得到司法机关追偿。如果不是大量资产被贱卖,被动贬值,部分豪车未被追回,返还的比例会更高。

 

  令人遗憾的是,指导性案例,对此事实没有提及,广大群众对此不明真相、不知实情。不知是无意疏忽还是有意隐瞒?对于这样绝无仅有的、定性有巨大争议的“四未”案例,检察机关予以抗诉,并列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何在?如果阐明周辉案高达75%的返还率,应该更有正向的指导性。

 

  对“四未”型案件应该慎重处理

 

  对于周辉案件这样典型的“四未”型非法集 资类案件,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慎用重典、慎用重刑。

 

  周辉的案件,也引起司法实务人士的关注和同情。“四未”型非法集 资类案件是指“没有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没有断裂,平台没有倒闭,老板没有跑路”的非法集 资类案件。有专家认为,对于这类非法集 资案件,应当遵循先民事途径、后行政途径、最后刑事途径的原则为宜。率先使用刑事手段进行处理是把投资人盲目投机的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管缺失的责任都加在了集 资人一人身上,有违公平原则。可见常秀娇(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车明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法学博士)所著《“四未”P2P集 资诈 骗犯罪的刑事政策》(2016年刑法学年会论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 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 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 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 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 资款项。涉嫌非法集 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 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 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 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 资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还是遵循谦抑、审慎的原则,以保护投资人权益以及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社会稳定为主的。广大投资人坚信,周辉“四未”案,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会得到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