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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如何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时间:2019/1/2 19:04:41    来源:    作者:    点击:1117

我们应当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在我看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

  一是要充分理解辩护律师的角色身份。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就是接受指定或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专业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简而言之,辩护律师就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为坏人说话的人”。此时,这个“坏人”还只是道德意义上的评价,法律上的称呼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以,律师为“坏人”说话,不是为其“坏”辩护,而是为其作为一个“人”而说话。为此,律师就要极尽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律师所有的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既然如此,我们的法官与检察官就不要看见律师就厌烦、听到律师就心烦。

  二是要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同等地位。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尽管律师的辩护权是来自于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其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只是法定职责的不同,并没有地位的不同。在行使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各自均具有其职业独立性,但相互的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通过法官行使审判权、检察官行使控诉权、律师行使辩护权,构成了司法体制的三个方向,组成了司法制度控辩审的三角架构。其中辩方与控方是一种诉讼对抗关系,这是为了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通过立法而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最终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当然,在现实中却始终未能尽如人意。且不说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未能形成,单说最近一段时间的辩审冲突,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对此,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作了这样的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由此可见,如何理解律师的同等职能地位,将是能否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环节。

  三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程序权利。在审判活动中,无论是职责分工还是使命要求,辩护律师就要不断地以自己的努力与耐力,为刑事辩护争取时间,为辩护权利 争取空间。也就是要不断地为权利而斗争,为当事人权利最大化而斗争。简言之,就是不断在证据上找错、不断在程序上挑错。说到底,辩护权利其实就是一种程序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就是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因为任何一位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人,所以我们的法律就不能以存有瑕疵的证据与存在疏漏的程序,决定被告人的最后命运。此时,诸如“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程序权利就成了最大的程序正义。正如一位专家所言:“我们社会的成功不仅仅在于将犯罪的人绳之于法,而且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当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将会大受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