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案子,在法律上遇到了难题:王某是个遵纪守法的市民,却无缘无故惨遭毒打,被一伙歹徒打成重伤:眼眶三处骨折,右眼二处,左眼一处;右眼近乎失明;鼻骨二处骨折;肺部出血,浑身上下淤血。办案机关只抓了几名从犯,三名主犯在逃;受害人要求严惩凶手,公安机关以种种理由搪塞、敷衍,却不采取通缉等追捕措施,致使主犯仍然逍遥法外。另外,被害人要求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伤残鉴定,办案机关也是一再推脱。被害人对该办案机关不信任,要求到市法医鉴定中心做鉴定,办案机关也不予理睬。被害人王某找了律师,律师代理后,却发现在侦查阶段,根本没有律师介入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适合律师代理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是个空白,急需律师介入,急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二、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控告权,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获知鉴定结论和要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申请回避权, 隐私受保护的权利,要求阅读或要求侦查人员向他宣读其陈述笔录、提出补充和修正笔录中的遗漏或错误的权利,自诉权,请求赔偿权等等。[①]
(二)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上诉讼权利, 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 其主要问题有:
1.被害人的知情权十分有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 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侦查机关应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由此可见, 被害人虽然有一定的知情权, 但该权利是十分有限的。法律不但没有对告知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而且未规定负有告知责任的人员未遵守告知义务时的救济程序, 法律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告知刑事被害人,导致被害人的知情权不但十分有限, 而且有限的知情权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行使。
2.隐私受保护的权利不充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涉及到被害人隐私的问题, 应当为其保密, 被害人也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对其隐私予以保密。但是在侦查实践中, 侦查人员经常毫无顾忌的询问被害人的隐私问题, 尤其是在性犯罪中,这就会使被害人不情愿的回忆其遭受侵害的经过, 容易造成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