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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维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四)

时间:2019/1/2 19:14:00    来源:    作者:    点击:1225

四、保障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主要措施

   (二)保障律师代理被害人诉讼的权利,加强律师的介入

1. 委托诉讼代理权。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刑事被害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以侦查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权, 将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 并明确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2. 加强对被害人律师介入的保障。我国应对被害人的律师给予被告人律师相等的权利,如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跟进整个案件的发展,并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在其他阶段也应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告人有接受律师援助的权利,人民法院有应被告人请求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义务。此等权利,是最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权利。但是,被害人确没有此权利,笔者认为,国家亦应有为被害人提供律师的义务,特别是针对有需要请求律师帮助而又因经济原因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的被害人。法律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是不能厚此薄彼的,否则就会不利于一个公平和谐社会的构建。

3. 建立保护被害人的援助体系。被害人在被犯罪分子侵害后, 遭受着巨大的损害, 精神上极为痛苦, 心理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如果全社会都给予被害人同情、援助,会极 大缓解被害人的压力,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被害人的法律帮助制度。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享有的权利应同辩护人一致;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4. 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笔者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细化律师的这种权利,保障这种权利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司法部可以要求各省、市司法厅、局统一制作律师介入的相关法律文书,切实保障律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律师的救济权利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发挥能动作用, 对国家强制权的使用进行合法性审查, 来保障个人的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权益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司法审查制度已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原则, 以法院的司法权对检警机关的追诉权进行司法控制。笔者认为,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体制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在我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 对各地基层公安机关使用国家强制权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害人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又销案的案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审查, 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后做出是否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启动诉讼程序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律师有权代理被害人提出司法审查,可以有效地救济被害人的权利,弥补法律维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缺陷。

(四)建立律师申请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制度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刑事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受到严重侵犯。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提请办案机关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办案机关往往一拖再拖。被害人提出要做伤残等级鉴定,办案机关往往以这是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予以拒绝。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是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类型。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对于打击犯罪、追诉犯罪非常重要。因为被害人鉴定结果为重伤、轻伤、轻微伤,直接关系到是否追究加害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而且关系到是否抓捕、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办案机关对被害人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及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有利于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伤残等级鉴定在民事赔偿中非常重要,不能因为它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侦查机关对受害人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要求便不予理睬,应及时予以受理。据此,建立律师申请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制度,可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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