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创天律师事务所

侦查阶段律师维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三)

时间:2019/1/2 19:11:32    来源:    作者:    点击:959

三、保障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主要措施

(一)赋予被害人一系列权利,使律师介入有法可依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赋予被害人一系列正当、合法的权利,也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保护被害人权利有法可依。

1. 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这是其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根据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 受害者有权获知有关信息, 参与诉讼, 主张自己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认为, 我国应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告知程序、救济程序。司法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义务及刑事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被害人至少应了解刑事案件办理的以下情况: 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的理由;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及理由; 司法审查的决定及理由; 公安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及理由等。

2.保障被害人隐私保护权。公民的隐私、名誉、人格尊严受保护权是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 是受我国宪法保障的权利。笔者认为,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 防止可能出现的“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侵害”, 应当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名誉、人格尊严, 不得侵害其权利, 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就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提问、调查。

3. 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权。为了让被害人的损失不因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缓慢而不能得到及时赔偿, 笔者认为, 我国应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当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缓慢而被害人急需得到赔偿以继续治疗时, 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快捷可使被害人早日获得赔偿, 因而更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被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中,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如果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不能给被害人以很好的精神安慰。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倾向于赋予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笔者认为, 应取消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